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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770245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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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吕先生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太原北街9号金星宾馆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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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墨书画院(沈阳),于2014年12月成立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法注册东方网络卫视名人名家书画研究院官方网站www.dbmrmjshy.com

翰墨书画院(沈阳)侧重于中国书画市场的创作、教学、笔会、调查、展览、展示、学术研究、写生、企业形象策划等一系列文化艺术交流,以及赛事、义拍、研发、出版等活动。整合国务院各部委、美协、书协、其他大型画院实力派名人名家,更好的促进我国书画艺术文化走向规范化、国际化。

翰墨书画院(沈阳)是由中国书画艺术界有影响、有实力的书画艺术家、理论家、鉴赏家、收藏家,影视界书画家、各媒体名人书画家、社会各界书画名人,以及中国美协、书协实力派书画家为主,适当吸收社会各界热心于中国书画艺术事业的成功人士共同加盟组成。

翰墨书画院(沈阳)目前下设艺术家联合会和文化研究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再设办公室、秘书处、外联部、新闻部、培训部、公益事业委员会和艺术委员会。院址现设在中国东北辽宁省沈阳市,并在辽、吉、黑及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分院,在其它省市、自治区成立办事处及创作基地。

翰墨书画院(沈阳)广纳贤才,凡是在美术创作、美术评论、美术研究、艺术设计等方面有卓著成就者均可成为本院院士、理事,并进行美术资质认证、等级证书、润格证书等方面的考核。画院同时打造异业联盟平台,吸收更多相关的优秀企、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平民化合作,让艺术接近群众,亲近家庭、引领生活,普及并提高全民传统文化修养和审美素质,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文化兴国战略目标而努力多作贡献。


沈阳《翰海书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一、总则

1. 本协会名称为沈阳翰海书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2.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书画艺术家、书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 协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书画艺术的创作、研究、交流与发展,提高会员的艺术水平和修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业务范围

1. 组织会员开展书画艺术创作活动,举办各类书画展览、比赛等。
2. 开展书画艺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艺术刊物和资料。
3. 举办书画艺术培训和讲座,提高会员和广大书画爱好者的艺术水平。
4. 加强与国内外书画艺术团体和艺术家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书画艺术的传播和发展。
5.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书画艺术服务。

三、会员

1.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2. 入会条件
- 个人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书画艺术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成绩。
- 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 会员权利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会员义务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常务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协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书画艺术领域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 主席为本协会负责人。
1. 协会经费来源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2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 协会建立严格资金管理制度。
5.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7. 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8.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1.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1. 本章程经[待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3.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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