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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吕先生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太原北街9号金星宾馆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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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墨书画院(沈阳),于2014年12月成立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法注册东方网络卫视名人名家书画研究院官方网站www.dbmrmjshy.com

翰墨书画院(沈阳)侧重于中国书画市场的创作、教学、笔会、调查、展览、展示、学术研究、写生、企业形象策划等一系列文化艺术交流,以及赛事、义拍、研发、出版等活动。整合国务院各部委、美协、书协、其他大型画院实力派名人名家,更好的促进我国书画艺术文化走向规范化、国际化。

    翰墨书画院(沈阳)是由中国书画艺术界有影响、有实力的书画艺术家、理论家、鉴赏家、收藏家,影视界书画家、各媒体名人书画家、社会各界书画名人,以及中国美协、书协实力派书画家为主,适当吸收社会各界热心于中国书画艺术事业的成功人士共同加盟组成。

    翰墨书画院(沈阳)目前下设艺术家联合会和文化研究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再设办公室、秘书处、外联部、新闻部、培训部、公益事业委员会和艺术委员会。院址现设在中国东北辽宁省沈阳市,并在辽、吉、黑及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分院,在其它省市、自治区成立办事处及创作基地。 

    翰墨书画院(沈阳)广纳贤才,凡是在美术创作、美术评论、美术研究、艺术设计等方面有卓著成就者均可成为本院院士、理事,并进行美术资质认证、等级证书、润格证书等方面的考核。画院同时打造异业联盟平台,吸收更多相关的优秀企、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平民化合作,让艺术接近群众,亲近家庭、引领生活,普及并提高全民传统文化修养和审美素质,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文化兴国战略目标而努力多作贡献。


 

翰墨书画院(沈阳)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翰墨书画院(沈阳)(以下简称“本院”或“研究院”)地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业务范围覆盖辽、吉、黑及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是合法的非营利性文化团体。

第二条  本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促进书画事业的发展和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创作,团结一切书画家为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本院经费来源于社会捐助,充分体现书画艺术的社会价值。

第四条  本院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照本院章程开展书画活动。

第二章 任务和权力

第五条  本院立足东北,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和交流,通过本院直属的联合会,不断扩大书画家与书画爱好者的队伍,积极开展书画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刊物。

第六条  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为广大书画爱好者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  本院定期举办画展,选拔优秀人才,打造书画家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

第八条       本院定期举行书画义拍活动,为书画家和收藏者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

第九条  本院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合作,响应国家政策,参与公益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在北方乃至全国的繁荣和发展。

第十条  本院有合法权利进行文化艺术交流与研讨、书画教学、展览、交易、策划、艺术品拍卖、刊物发行、产品开发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院实行执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本院设艺术总监两名,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名誉院长若干名,院长一名,执行院长一名,常务副院长三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院长助理一名,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三条  本院下属各分院院长同时担任本院常务理事,省会城市分院院长同时担任本院副院长。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设办公室、秘书处、外联部、新闻部、培训部、艺术创作中心、公益事业委员会和艺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院重大问题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研究员、院士、理事

第十六条  凡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赞成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积极参加本院活动的个人,经过本人申请和常务委员会审核、考察,均有机会成为本院研究员,本院研究员可申请成为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院士或理事。

第十七条  研究员、院士、理事的权力:

(一)均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和刊物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二)均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均有权对本院的工作计划、实施提出有效的建议。

(四)均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八条  研究员、院士、理事的义务:

(一)均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二)研究员、院士有组织书画爱好者交流学习,参与本院书画人才培训的责任和义务。

(三)均有对本院建设发展积极参与、多出策略的义务。

(四)研究员须按时交纳合格作品,每年2幅4尺绘画作品或4幅4尺书法作品(其他作品另议)。院士、理事须按时缴纳院士费、理事费,院士费每3年2200元,理事费每3年2600元。

第五章 成立分院、设立办事处

第十九条  为加强和促进广大书画家和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共谋文化产业发展,打造书画与艺术联盟,本院将在辽、吉、黑、内蒙各地设立分院,在全国其余各地设立办事处。

第二十条  成立分院与处办事处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热爱书画艺术,有志于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者。

(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地。

(三)有良好的声誉和群众基础,愿意为社会慈善公益做贡献。

(四)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五)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愿意为广大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院下属分院与办事处的职责和权力:

(一)本院下属各分院须协助本院每年推荐10名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国家级会员。

(二)本院下属各分院须每年举办两次以上笔会,一次以上画展。

(三)须宏观管理当地的书画创作工作,掌握当地书画创作动态。

(四)发现和组织当地优秀书画艺术人才,积极开展书画艺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当地书画的整体创作水平。

(五)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为广大书画爱好者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努力培养书画艺术新人才。

(六)均有权推荐优秀书画家办理资质认证、美术等级证书、润格资质证书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书画家优先推荐至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院士。

(七)对于下属各分院与办事处中优秀书画家及作品和新闻,本院优先推荐至官方网站和刊物上,进行宣传推广。

(八)本院下属各分院有合法权利进行文化艺术交流与研讨、书画教学、展览、交易、策划、艺术品拍卖、刊物发行、产品开发等,其中组织艺术品拍卖、刊物发行、产品开发、大中型展览等活动需要向本院提交申请,经本院审查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院下属各分院和办事处与本院之间为隶属关系,各分院须向本院缴纳费用3万元/年(含平台管理费25000元/年,网络管理费用5000元/年);办事处须向本院缴纳网络平台管理费用5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本院下属各分院及办事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院章程,如有违反,本院有权撤销各分院和办事处与本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服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出现违法违规的责任后果自负,够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按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中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加以细化或说明的,由本院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经本院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东北书画研究院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常务委员会。

                                        翰墨书画院(沈阳)

                                 2015年1月26日

 

翰墨书画院(沈阳)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翰墨书画院(沈阳)(以下简称“本会”)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艺术创新为主题的文化平台,由辽、吉、黑、内蒙书画艺术联盟的书画家以及与传统艺术相关的各类艺术家、工作者和艺术爱好者、艺术研究团体、院校、产业机构等自愿组成的会员组织,是开展交流展示的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会遵循制订的章程,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创作出更多更好的艺术作品,努力培养文化艺术人才,积极开展艺术交流活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的文化艺术修养。

第四条  以广泛地团结书画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为己任,大规模招收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三年举行一次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副秘书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理事会,须报请本会秘书处审议后方能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东北书画研究院,由联合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协同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设联合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八条 研究院下属各分院院长同时担任本会常务理事,省会城市分院院长同时担任本会副主席。

第四章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为更好的配合研究院的发展工作,本会面向全社会吸纳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十条 研究院各地分院及办事处有权利和义务以本会名义为本会招收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本会的章程,必须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与艺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经济实力的热衷于艺术的团体。

(二)个人会员: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本会的章程,有艺术爱好的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凡志愿参加本会并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构——研究院进行备案。

(二)由本会为会员单位发放统一的 “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东北艺术家联合会”的会员单位牌匾和授权书;为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三)被接纳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和研究院的有关活动优先参加,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有关资料及报刊杂志优先取得,书画、艺术交流服务优先享受。

(二)可在本会和研究院指导下利用平台开展艺术交流活动,举办书画培训和艺术作品展示等活动。

(三)在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中优先发现并培养艺术人才,如有会员作品经本会专家评审通过,优秀的可直接推荐至研究院的书画家团队,并通过网站及各大媒体优先对其进行宣传打造。

(四)本会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均可申请利用研究院网站、刊物及合作的媒体进行商业宣传。

(五)本会所有个人会员在研究院的各地分院及联盟单位收藏相关艺术家作品,一律享受优惠。

(六)本会会员达到一定规模时,设立慈善福利机构,家庭贫困的会员经申请有机会享受专项福利待遇:

1、会员学习书画者,本会不定期组织老师予以指导。

2、会员及会员子女考取全日制美术学院者,本会提供一次性助学金。

3、会员中有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级别的美展获奖者,研究院将颁发荣誉证书。

(七)有对本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如经采纳,本会予以奖励。

(八)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在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委托的合理范围内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按时并如数缴纳会费,会费为会员单位2400元/年,个人会员460元/3年。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发放的牌匾及会员证均根据其缴纳会费的期限予以设定有效期,不能按时续交会费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三个月)内可以保留会籍,过此期限不能续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自动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调查属实予以除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东北书画研究院与中国名人名家书画院东北艺术家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研究院。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经本研究院与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翰墨书画院(沈阳)                                                                           2015年1月26日

 

(附):                     翰墨书画院(沈阳)组织机构

名誉院长:万伯翱 雷正民 龙瑞 赵忠祥 陈大章 吕浩才 罗扬  范迪安 李讷(毛泽东之女)法阳

艺术顾问:刘玉堤 刘大为 欧阳中石 冯远 张海 李铎 刘文西 赵伟 于志学  卞留念 霍春阳 古小月 唐国强 商清瑞 江世龙  王迎新

院    长:王广然

常务副院长:雷兴武 于嘉庚

执行副院长:张洪杰

副 院 长: 任树景  卢森 张峰 王红云 唐占魁 赵智英 刘玉敏 王书名 吕国庆  赵俊青

艺术研究室顾问:魏建民 谢景臣 马宝善  赵熙文 纪怀昌 杨永旺

发展战略顾问:钟国(世界华人联合大会主席)
 
秘书长:杨勇

执行秘书长、策展总监:李佳桦(台湾)

办公室主任:李尊荣

办公室副主任:任亚新

新闻部艺术总监:李振东(艺名:小辫)

新闻部主任:刘艳丽(中国报道)

外联部主任:李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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